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
games.28365365.com老师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为了适应外资企业特点,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适用税率为30%,外加地方所得税税率3%。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原理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讲述。
3. 税游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特别之处在于税收优惠。其主要内容有: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 “两免三减半”
(2)对外商向能源、交通子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减免税待遇
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巧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减按 巧%征收。
②在海南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在巧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也享受第1条所述待遇。
③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巧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也享受第1条所述待遇。
④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 “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巧%至30%的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的,税率减按15%;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减按24%;设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30%。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凡是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经营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是直接投资建设并经营这些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对上述项目承包建筑施工的企业。
投资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同时兼营其他一般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其上述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收人、成本费用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不同税率及定期减免税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3)对在某些特定地区直接投资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①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减按巧%的税率征收。
所说的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②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巧%的税率征收以外,对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③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税率减按巧%。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④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向我国企业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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